想幫兒子買車,下屬主動幫他付購車款8.75萬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恩平市原副市長陳培根,借國有企業改製之機收受賄賂款10萬元,併在為兒子買車一事上,收受了下屬支付的購車款8.75萬元。由於受賄人民幣18.75萬元,陳培根近日被江門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間,恩平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國有制改製,時任恩平市分管工業副市長的陳培根負責領導實施國有企業改製工作。2003年春節前的一天,恩平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為了成功購買到恩平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資產,其法定代表人兼股東何某某、股東譚某某在陳培根的家中送給陳人民幣10萬元,陳培根收受該款項後用於日常生活開支。事後該水泥有限公司成功實施了收購。
  2004年12月,陳培根想為兒子購買一輛價值人民幣16.75萬元的家用轎車,恩平市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為得到陳培根在工作上的關照,在陳培根購車時表示要幫其支付全部購車款。
  在支付購車款過程中,李某某於2004年12月4日刷信用卡為陳培根支付購車定金人民幣5000元,12月8日為陳培根支付購車款現金6萬元,12月13日為陳培根支付購車款22500元。在買車這事上,李某某共為陳培根支付了購車款人民幣8.75萬元。李某某表示,因為陳培根是主管領導,自己想在工作上得到肯定、少批評,並希望陳培根有機會將其安排到更好的工作部門和職位上去,所以才這樣做。
  2012年底2013年初,廣東省紀委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陳培根在負責恩平市企業改製過程涉嫌收受賄賂款10萬元。2013年1月6日,廣東省紀委發函將陳培根涉嫌受賄10萬的線索移交給江門市紀委處理。江門市紀委於同年3月對陳培根調查,在談話過程中,陳培根交代了全部問題。
  江門市中院近日一審判決陳培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所退贓款人民幣18.7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恩平原副市長陳培根受賄18萬被判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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